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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通知(辽财税[2022]59号)

辽财税〔2022〕59号
2022-05-26
信息索引号:BZS_RMZF/2022-00049公开时限:
发布部门:辽宁省财政厅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
发文编号:辽财税〔2022〕59号发文日期:2022-05-26
公开范围:公开查阅次数:304
信息分类:
信息名称: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通知(辽财税[2022]59号)

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通知(辽财税[2022]59号)

各 市 及 沈 抚 示 范 区 财 政 局 、 税 务 局 :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、税务局: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按照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公告》(公告〔2022〕10号)要求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%征收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
二、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、耕地占用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,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。

三、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l日至2024年12月31日。

四、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,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。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,加强组织领导,深化财税部门协作,确保政策落实到位。加强宣传辅导,通过多渠道进行政策解读,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。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,并加强监督检查,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。

附件: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公告(公告(2022) 10号)

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

2022年3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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