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通知(辽财税[2022]59号)
| 信息索引号: | BZS_RMZF/2022-00049 | 公开时限: | |
| 发布部门: | 辽宁省财政厅 | 公开方式: | 主动公开 |
| 发文编号: | 辽财税〔2022〕59号 | 发文日期: | 2022-05-26 |
| 公开范围: | 公开 | 查阅次数: | 304 |
| 信息分类: | |||
| 信息名称: |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通知(辽财税[2022]59号) | ||
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通知(辽财税[2022]59号)
各 市 及 沈 抚 示 范 区 财 政 局 、 税 务 局 :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、税务局: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按照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公告》(公告〔2022〕10号)要求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%征收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二、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、耕地占用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,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。
三、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l日至2024年12月31日。
四、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,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。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,加强组织领导,深化财税部门协作,确保政策落实到位。加强宣传辅导,通过多渠道进行政策解读,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。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,并加强监督检查,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。
附件: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“六税两费”减免政策的公告(公告(2022) 10号)
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税务局
2022年3月25日